对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3
  对现有固定资产经营性出租收人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关键是确定一个能够恰当表明经济业务实际情况的会计科目和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列示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
  (1)设立“预收出租款”或“待转出租款”科目。一次性收到时贷记该科目,每月结转时借记该科目,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立二级账户,到租期结转清该科目。
  (2)参照递延类科目,设立“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账务处理如(1)。
  企业根据增设的“预收出租款”、“待转出租款”或“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设置并登记相应账户,无疑会使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出租收人均衡地记入各会计期间。因此,“预收出租款”、“待转出租款”或“递延出租款”账户,一般会出现贷方余额,这样献出现了一个如何将其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问题。
  我认为,虽然收取的一次性经营租金收入带有负债性质,但是它不同于企业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账户。前者属于债务人(出租者)在向债权人(承租者)提供部分服务的同时,预收租期内全部租金而形成的债务。后者则属于债务人在尚未向债权人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预先收取债权人一定数额的款项而形成的债务,它是债务人变相向债权人借款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将一次性收到的经营性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账户是不恰当的。
  出租者向承租者一次性收取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只是形式上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通过还款或提供商品劳务消失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使出租者对承租入形式上的债务及承租者对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逐渐消失。
  因此,可以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视同负债处理,记入“预收出租款”、“待转出租款”或“递延出租收入”账户。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余额在“流动负债”项目下单列反映,但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时,应将该项目扣除,并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这样,我们既把一次性收取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视为流动负债,但又把它与流动负债项目区别对待,使企业有关财务指标能够恰当、合理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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