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3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关系到纳税人计提折旧的数额,从而影响应纳税额,因此,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
  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账: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
  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入账;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决议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入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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