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分析与结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30
国际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称为“权益”,认为它是“在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认为,权益是“以某一个体的资产减除其负债的剩余部分。在企业,权益就是业主利益”。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观点,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侧重从数量方面来界定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而未真正触及其作为一种“经营责任”的经济实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以上定义未能切入要害的理由,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完善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这种解释,触及到了“所有者权益”的产权性质,但在概念表述方面却是站在企业外部的“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而不是企业经济主体本身。
从投资者产权主体方面看,投资者合法地将资金投入企业,因而也合法地对企业的资产(当然只能是“净资产”)拥有了法律上的要求权。这种要求权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对原始投资的要求权和对投资增值的要求权(投资亏损时为责任)。因此,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因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及资本增值而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从企业主体角度看,“所有者权益”是因为投资者产权关系存在而对投资者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合理经营受托财产的“经营责任”。从其产生看,其作为企业筹资的一种方式,是指受托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本的过程和结果。与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资金而形成负债不同,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后,按“游戏规则”,不必在未来某一期间进行清偿,但它必须履行“经营责任”,即保持受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并使之获利或增值。企业净资产的数量,代表着企业对这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从内容看,这种经营责任包括对投资者投入资本(含初始投入资本和追加投入资本)的经营责任和对投入资本增值(留存收益)的经营责任,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站在企业主体角度,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必须履行的“经营责任”,所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由此,可将其定义为“特定企业所承担的、对投资者委托财产履行的一种以增加创利能力为目的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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