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的“产权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30
“企业主体”理论的*5特点是既明确了债权人权益(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或业主权益)的区别,也承认了二者的共性,即“一种产权存在”。
债权人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体现在企业资产上的一种产权安排。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是对个人财产行为权利的界定,以解决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完整的产权包含着一组权利,如在法律和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享受从财物的使用中所获得的利益,即收益权;自由决定对财物的交易和使用方式,即决定权;自由转让或出售财物,即让渡权,等等。债权人、投资者等通过一定的“合约”将其财产借人、投入至企业,形成相应的财产关系即产权关系,它表明着作为产权主体的债权人、投资者等对企业财产权的要求权。
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的共同之处在于:
(1)二者的权利体现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上。“企业是以全部资产承担其债务责任”,而“所有者权益”同样是为了追求企业全部资产整体功能发挥所带来的“盈利”。
(2)无论是债权人产权还是投资者产权,其相关权利(如使用权、让渡权等)的行使都受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但其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权利不变。
(3)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产权结构,以企业资产的存在作为产权存在的基础,并相互制约。
(4)无论债权人产权还是投资者产权,其产生和存在以追求其自身的收益*5化为目的。
然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作为具有各自产权权利的产权主体,其行为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具有追求自身利益*5化的自由权利,二是其各自权利的行使或实现要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只有“在这种对自己利益的*5追求和受他人权利的制约的规则下,经济活动趋于有序和高效”。鉴于此,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的合理存在,必须以二者之间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前提。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之间的这种安排是:
(1)在法律上优先保证债权人产权权利的行使或实现,特别是收益权利。当然这种安排是以牺牲债权人收益的规模为前提的。
(2)投资者产权权利的实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密切相关,体现投资者利益与企业效益“同舟共济”的法律约定。
(3)在约定债务偿还期内,债权人对其产权相关权利的行使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投资者产权则不同。在投资者产权存在期间,投资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与产权相关的“决策权”,并能借助于市场让渡投资权,对原有的财产权利进行处置。
(4)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投资者产权的权利体现在企业资产扣减债权人产权数量后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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