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30
问:近来发现相关会计文件和税收文件中对“资本公积”有全新的规定,感觉是对原来“资本公积”概念的颠覆,难道是会计准则上有“资本公积”有了新的规定?
答:是的,这个变化不是渐进式,而是直接突然死亡形式,这个变化也是让所有会计觉到措手不及,现在几乎有80%的企业会计仍然按照原来规定在核算“资本公积”,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这虽然不防碍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但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对“资本公积”税收事项的判断和误解。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从引入“权益性交易”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概念之后,对原来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大刀阔斧地重分类调整,也就是把原来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解成三个部分:
①把企业股东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划归为只进不出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②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所以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因此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否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被重新设定后。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对两大类资本公积进行新定义: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
①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
②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
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
④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⑤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⑥可转债的分拆;
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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