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8
一、案情简介
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中,里根·爱德华共有国内外所得500万美元。
C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M国适用个人所得税为15%。
试问:
1.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二、思路
参考《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三、本案参考结论
1.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115万美元。
2.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75万美元。
3.如果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85万美元。
四、参考理论分析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实践中抵免法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1.如果采用全额抵免,纳税人在境外来源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全数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
2.如果采用限额抵免,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首先,里根·爱德华应当就其来源于C国的200万美元劳务费向C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约定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纳税500×15%=7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115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协定约定以全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15%-40=3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75万美元。
当M国和C国双边协定约定以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时候,里根·爱德华需要向M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15%-200×15%=45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负为85万美元。
五、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二十三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1)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2)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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