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盈亏互抵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8
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
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赢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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