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盈亏互抵的案例分析内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8
1.案情说明
厦门日精电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8年赢利60万元,1999年赢利120万元,2000年赢利140万元,2001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02年赢利50万元,2003年赢利180万元。
2.业务解说
对于企业1997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8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2002年止,虽然从1998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2002年末,仍有10万元(即38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2003年不能再弥补1997年的亏损。
3.业务指导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赢利抵扣亏损,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赢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赢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有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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