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6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没有被出售),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把當時暂时损失轉成正式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减值要恢复的话要贷资本公积)。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达不到重大影响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不让恢复)。
(4)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新本金*旧利率)。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1)一般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初公允价值净贬值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反冲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主要是防止企业股票虚假的减值恢复来调节利润)
(2)如果是债券投资类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特别注意此下问题:
①如果未发生事实贬值,则每期利息收益的计算同正常情况;
②如果发生事实贬值,则每期利息收益=贬值后的账面价值×旧利率;
③如果发生价值恢复,只要在贬值幅度内的恢复,投资收益依然按*7摊余成本乘以旧利率来测算;
④如果发生价值恢复(7元),已经超过了贬值幅度(5元),超过部分2元确认为正常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后续利息收益按恢复减值5元后的账面价值(不包括超出贬值幅度的部分2元)乘以旧利率来测算
贷款、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期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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