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的区别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一、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四、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已预缴2014年*9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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