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应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一、直接法介绍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一般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本文主要介绍采用直接法根据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现金流量表。
二、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编制说明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以前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年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年预收的款项,减去本年销售本年退回商品和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通常是利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补充资料,所以,要掌握利用会计科目填列现金流量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该项目是由三笔会计分录组成的:
借: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货币资金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借:货币资金
贷:预收账款
在这里,假设*9笔分录通过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过渡一下,这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货币资金
贷:“三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三收”的贷方发生额对应的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利用“三收”的账户,有:
“三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的贷方=“三收”的期初借方余额-“三收”期末借方余额+“三收”的借方发生额
“三收”的期初借方余额及期末借方余额利用资产负债表查表可得,但要注意预收账款贷方余额填列在借方时要用负数,应收账款不能包含坏账准备;“三收”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为营业收入(利润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利用增值税的补充资料),会计分录为:
借:“三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这里可假设“三收”的贷方对应的是货币资金,但应该考虑以下特殊情况(将导致“三收”减少,但没有导致实际现金流入):
(1)确认坏账
三收的贷方对应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坏账准备会计科目,增加了“三收”的贷方,但没有收到货币资金,因此要把确认的坏账从“三收”的贷方发生额中剔除出去。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票据的贴息
例:应收票据票面金额2 000 000元,用于贴息,收到现金1 900 000元,贴现利息100 000元,贴息部分应从“三收”的贷方发生额中剔除出去。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 900 000
财务费用100 000
贷:应收票据2 000 000
(3)以前期间确认的坏账,本期又收回了,在该笔业务中“三收”余额没有发生变化,但现金收入却增加了,因此应把以前期间确认的坏账,本期又收回的金额增加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或者: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年预付款项,减去本年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该项目由三笔会计分录组成: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货币资金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贷:货币资金
借:预付账款
贷:货币资金
在这里,可假设*9笔分录通过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过渡一下,这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三付”(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
贷:货币资金
“三付”的借方发生额对应的即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利用“三付”的账户有:
“三付”(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的借方=“三付”的期初贷方余额-“三付”期末贷方余额+“三付”的贷方发生额。“三付”的期初贷方余额及期末贷方余额是利用资产负债表查表可得,但要注意预付账款期初、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在贷方时要用负数;“三付”的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为存货借方发生额的一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利用增值税的补充资料),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三付”
存货的借方发生额=存货的期末借方余额-存货的期初借方余额+存货的贷方发生额,存货的期末借方余额及期初借方余额利用资产负债表查表可得,但要注意不能包含存货跌价准备(即,此处的“存货”是存货科目的账面余额);存货的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为营业成本(利润表)、待处理财产损溢补充资料)。
借:营业成本(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这里要重点关注的是,存货的借方发生额对应的不全部是“三付”,如:借记存货,贷记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要考虑该因素,将这些并不导致“三付”增加,从而从存货借方发生额剔除。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
借:存货
贷:制造费用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货币资金
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贷方余额-应付职工薪酬的期末贷方余额+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贷方余额及期末贷方余额利用资产负债表查表可得,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利用补充资料,注意剔除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以前各年发生本年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应交税费
贷:货币资金
应交税费的借方发生额=应交税费的期初贷方余额-应交税费的期末贷方余额+应交税费的贷方发生额。应交税费的期初贷方余额及期末贷方余额利用资产负债表查表可得,应交税费的贷方发生额利用:①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要考虑补充资料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②利用补充资料管理费用项目中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③补充资料增值税项目中的销项税、进项税等。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消费税等)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主要利用补充资料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首先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汇总;然后扣除非付现成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最后扣除已经在现金流量表其他项目体现的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除外。
如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货币资金(倒挤答案)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利用补充资料、利润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利用补充资料、资产负债表)
——公允价值变动(利用补充资料、资产负债表)
投资收益(或者在借方)(利用补充资料、利润表)
该分录中的“投资收益”既包括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获利,也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结转的部分。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回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等。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分回的能够确定是现金股利和利息的,无论是否计入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均在该项目中体现。如果是投资的收回,不能确定是现金股利或利息的,则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中体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6.“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除外。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偿还债务本金而支付的现金。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目,反映下列项目之间的差额
1.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的汇率折算的金额。
2.企业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按年末汇率折算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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