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未扣损失必须报批才能补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28
对于当年资产损失的报批时间,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损失发生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对于确实未在当年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下资产损失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将无法扣除的规定,对于损失的处理更具人性化。
对于应扣未扣损失,如果想补扣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对于本年度应属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类的损失未能在申报当期及时计算并扣除,在申报期后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追补确认扣除,并且只能在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扣除,不能调整税务机关后来补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确认损失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9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以前年度未处理的损失类,可按该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追补确认损失,对于因确认损失后引起了损失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变化,则应区分亏损与盈利分别处理。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应属于对企业以前应确认而未确认损失的一个补充规定,该文件口径稍宽,如果企业确有这种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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