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设备应不应该给分公司开发票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4
销售设备,验收合格后,购买方要求发票收货方填开其下设分公司的名称,这样开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生增值税业务时,不得将发票开具给除实际购买方以外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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