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应适当减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6-28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从目前中国工薪收入者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看,草案将工薪收入减税的上限设计为2万元左右似乎有些偏高。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劳动所得适当减税,以及对偶然所得中的高收入的征收方法等问题也需进一步斟酌。
在考虑工薪收入减税的上限时,有3个比较重要的参考因素值得注意:一是目前税前可以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一般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近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作为高收入者重点管理,三是目前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月工薪收入1万元左右的人通常被认为是中等收入者。据此推算,可否考虑将这次工薪收入减税的上限设置在1万元左右?如果上述上限设计偏高,会导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人数偏少和比重偏低,不利于调节高薪收入。
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的增加个人劳动所得的要求和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在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税的同时,可否考虑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劳动所得适当减税?2006年和2008年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额时,没有同时提高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的扣除额,已经引起了税负不平的矛盾,这次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额时*4能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此外,从法理来看,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负的调整似乎应当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统筹考虑,并参照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予以适当照顾。
可否考虑将偶然所得中的高收入的征收方法,从按照比例税率征税改为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因为近年来我国境内一次中奖所得数十万元、上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者已经屡见不鲜,上亿元者也已经多次出现(去年河南一位彩民一次中奖所得高达3.6亿元),通过个人所得税适当调节这类高收入应当说是合理的,在领奖环节代扣代缴也是容易操作的。
草案第六条*9款*9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9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中的“每月”,税率表一及其注释中的“全月”,似乎都不够准确、规范,可否考虑统一改为“本月”?除了减除费用3000元以外,可否考虑增加减除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实际上目前已经按此办理)?与上述“每月”问题类似,该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和税率表二及其注释中的“全年”似乎也不够准确、规范,可否考虑统一改为“本纳税年度”,并相应增加关于纳税年度的规定?
草案中两个税率表下面的注释似乎都不够准确,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不符,可否考虑酌情修改:表一下面注释中的“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似乎存在逻辑关系问题。3000元与附加减除费用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复合并列关系,即一部分纳税人只能减除费用3000元;另一部分纳税人既可以减除费用3000元,也可以减除附加减除费用。此外,如前所述,目前实际允许减除的项目也不限于这两项。表二下面的注释似乎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缺少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的规定;而且目前实际允许减除的项目也不限于成本、费用和损失,还允许减除有关的税、费,因此现行税法第六条*9款第二项似乎也应当考虑相应修改。为了简洁行文和规范法律体例,可否考虑将有关文字分别在相关条款中写明,税率表不再加注释?
除了希望尽快完成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外,我还希望尽快推出早在1996年就已经明确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措施,即将现行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征收为主、分项征收为辅的征收模式。一旦完成了这项改革,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遇到的许多难题(特别是税前扣除不尽合理和高收入累进征税不足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同时,我想再次强调两点:*9,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和分配调节作用都很有限,且不能替代其他税种的作用,有关税种的分配调节作用也需要加强。所以,中国税制改革依然任重道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第二,税收对于分配调节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且不能替代教育、就业、工资、物价、社会保障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作用,有关方面的分配调节作用也需要加强。所以,中国分配调节还要加大力度,采取综合措施,才能取得明显成效。(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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