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你承担不起......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2
依《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如下: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该基准量刑档次的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B: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B: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50万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C: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税务人员务必要警觉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形式和影响
为他人虚开的不同分型:
A型虚开
主体:专门的开票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牟利的主要手段,平时不从事或者极少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
应纳税额影响:
开票方:开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减少X元
总体:国家整体应纳税额不变
备注:由于开票方实际纳税额的增加远远小于X元,故而国家实际入库税款整体上必然减少
具体行为:明知他人必然或者可能将所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用于抵扣、或者根本不知道对方欲将所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什么,而仍然对受票方实施单向虚开
B型虚开
主体:正常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公司,不以虚开增值税为主要牟利方式,但是因为存在大量的无票收入等原因,导致进项常常远远多于销项,且通常这种进项远远多于销项的情况长期存在。
应纳税额影响:
开票方:开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减少X元
总体:国家整体应纳税额不变
备注:这种虚开,无论是否虚开,对国家增值税整体实际入库税款的影响都一样
具体行为:明知他人必然或者可能将所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用于抵扣、或者根本不知道对方欲将所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什么,而仍然对受票方实施单向虚开
C型虚开
主体:通常是正常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公司,但也不排除有时系专业开票公司(但是专业开票公司这类虚开极为罕见)
应纳税额影响:
开票方:开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可能减少X元,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受票方应纳税额不变
总体:国家整体纳税额不变或可能增加
备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总体增加
具体行为:开票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人不会将所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用于抵扣,实际上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防止受票方将其作为进项用于抵扣
D型虚开
主体:不限
应纳税额影响:
开票方+受票方+总体:开票方、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均没有变化
备注:等于没有虚开
具体行为:同等金额的对开、环开,无论是否抵扣均不重要
E型虚开
主体:通常是正常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公司,但也不排除有时系专业开票公司(但是专业开票公司这类虚开极为罕见)
应纳税额影响:
开票方:开票方应纳税额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应纳税额不变
总体:国家整体增值税税款增加X元
备注:等同于给国家税库捐款
具体行为:开票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人不会将所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用于抵扣,实际上采取了实质性有效措施防止受票方将其作为进项用于抵扣(比如监督受票方对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或者监督其认证期内不予认证或过认证期才交付给对方)
法务人员务必要透彻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法理和依据
C型虚开的发票一旦开出,将让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征缴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减少的危险状态,而开票方的增值税税款处于必然增加状态。
国税发〔2007〕18号*9条第(三)项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7〕18号*9条第(四)项规定: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型虚开的情况下,因误开等原因受票方无法抵扣,开票方却实际增加了销项税款的虚开行为,反而会导致国家实际征缴增值税款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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