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9
一、劳务派遣税务风险
(一)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凑发票,是某些不法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税前扣除的手段。而不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往往容易跟他们一拍即合。
一是因为劳务是无形,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二是因为开具劳务费发票时通常只在项目栏填写劳务费几个字,容易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三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差额扣除政策,上游扣除不交税,下游还能列支成本,还有这等好事。
不法企业通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取得发票,冲减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上并没有真实发生劳务派遣业务。
(二)虚增工资,虚假扣除
某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费收入10万元,其中包含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9.9万元,然后该公司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只有1000元……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找来一大堆身份证发工资,这些人根本不是该公司员工,并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到用工单位工作。
(三)漏缴社保,不交个税
劳务派遣公司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真“外包”,假“派遣”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劳务外包不可以差额征税!但有企业对政策理解错误,或故意混淆,不当使用劳务派遣的差额扣除政策。
例1:A建筑公司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到B建筑公司从事施工作业,并按工程量结算价款,A建筑公司认为该业务属于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建筑公司对外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应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劳务派遣。
例2:C公司为一汽车制造企业,将其生产线中的一部分外包给D公司,D公司按C公司的要求进行这部分生产线的运作,提交加工完成的产品,并收取劳务费。D公司认为该业务属于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
事实上,D公司应属于劳务外包业务,不属于劳务派遣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D公司提供加工业务,适用税率为17%。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何区别?通俗一点讲,劳务派遣卖的是“人”,而劳务外包卖的是“事”。
劳务派遣业务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要有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劳务外包业务中,外包公司承揽发包者发包的业务,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它不是一种用工形式,而是属于提供劳务。外包公司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资质,比如建筑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
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税率是6%,按照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外包,则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外包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派遣税务风险应对
(一)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二)合同规范。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实行网上备案。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情况;
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载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数额。
(三)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要有明细的银行流水单据。
(四)扣除凭证要求。
扣除凭证除了第二项中的两个合同和第三项中的银行单据之外,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花名册、用工单位的花名册、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工资核算明细账,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规范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征税的,扣除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发票。同时,需要在备注栏中备注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数额。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鉴证。
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3号和2015年34号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更防止一笔工资两头扣除。
(七)加强部门协作。
营改增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地税,国地税稽查部门可信息共享,协调办案。同时,税务、工商、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可联合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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