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2个问题
来源:
互联网
2016-07-01
一、征税范围
1.某企业为建材城,主要业务为出租摊位,该笔业务是按照出租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还是按照生活服务业征收?
答: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2.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五月份是否应正常申报营业税?
答:是的。6月征期开始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答:不属于。
四、发票管理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否也截止到6月30日?
答:是的。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5月3日)(17个)
发布日期:2016-05-03来源:北京国家税务局官网
一、应纳税额计算
1.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的能否在5月份抵扣?
答:不可以。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二、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培训免增值税吗?
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上述范围内的农业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没有运输工具怎么征收增值税?
答: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哪些项目的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5.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尚未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
答: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
6.某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在国税申报还是在地税申报?
答:在地税申报。
7.我公司为异地在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税控设备是如何收费的?
答:防伪税控设备收费490元,技术服务单位年服务费330元,共计820元。
四、发票管理
1.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营改增纳税人,有设计服务的业务,之前发票的月领用量是15份,进行建筑业的营改增时办理了发票增量,领了营改增的发票,规定5月1日前不能开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设计服务的发票用完了,可以使用新领的票吗?
答:可以使用。
3.代理报关行业,针对其代理进口的货物的货款以及代理服务费如何开票?2016.4.30之前在地税开具营业税开票时,代理进口货物的货款与代理报关服务费开具同一张发票上,但是只是就代理服务费开票,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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