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
  2.独立审计原则
 
  二、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审计署在部分城市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
  2.中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3.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4.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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