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范围及条件
 
  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执行。
 
  (一)报考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并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初级条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3.中级条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高级条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5)参加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资格证书,虽学历和从事审计工作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除符合国家规定评价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人发〔2002〕58号)的各项规定外,并达到该条件第十六条第二款六项中的两项者,也可报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6)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为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必须是从事审计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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