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疑问:谁知道2014年青岛审计师考试法律内容有什么变化吗?
 
  名师回答:原第二章411页/新教材413页
  “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改为“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
 
  原第二章412页/新教材414页
  上数第1行增加:“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发布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指由政府首长签署命令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原第二章412页/新教材414页
  “5.地方审计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规。”改为“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原第二章412页/新教材414页
  上数第10行“对审计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改为“对审计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有力地推动了审计法的实施。”
 
  原第二章415页/新教材417页
  上数第10行增加“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收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原第二章417页/新教材420页
  上数14行增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第二章417页/新教材420页
  上数20行增加:“
  (八)提请协助权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原第二章419页/新教材422页
  上数12行“一、审计计划“审计计划阶段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书实施审计”改为“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原第二章419页/新教材422页
  倒数12行增加:“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审计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原第二章421页/新教材424页
  把原有内容扩展为“一、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及“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两部分,更加清晰。
 
  原第五章474页/新教材476页
  第9行增加“此外,自2012年1月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以往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此后,试点城市数量逐步扩大。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原第五章474页/新教材476页
  倒数14行“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改为“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原第五章474页/新教材476页
  原教材最后一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适用6%税率”删掉
 
  原第五章475页/新教材477页
  倒数第1行增加“4.实行“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这里的应税服务包括:①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③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其中,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原第五章476页/新教材478页
  上数15行增加“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原第五章476页/新教材478页
  上数19行增加“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原第五章485页/新教材487页
  倒数第2行增加“自2012年1月我国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部分营业税应税劳务(服务)将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相应会逐渐减少。”
 
  原第五章486页/新教材488页
  倒数第7行增加“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进,营业税的税目将会逐步调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原第六章498页/新教材500页
  倒数第12行增加“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修改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第六章499页/新教材501页
  第6行“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原第六章499页/新教材501页
  倒数第1行“(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缴纳首期出资,并由验资机构验资;”改为:“(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原第六章500页/新教材502页
  (一)注册资本改写为: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来自股东的出资。由于我国公司法允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分期缴付出资,因而在分期交付出资的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公司股东实际缴付的资本在股东缴清出资之前并不一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缴清出资的,应该以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实际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
 
  原第六章501页/新教材503页
  删除
  第1段第2行,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删除
  第2、3段删除(主要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
  第4段,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
 
  原第六章506页/新教材508页
  旧教材倒数第1段移到新教材第13行
  一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应当标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的情况,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原第六章506页/新教材508页
  第15行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原第六章515页/新教材516页
  倒数第7行删除: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高顿寄语:靠山山会倒,靠水水会流,靠自己永远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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