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大厅电子屏广告的收入增值税税目

来源: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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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大厅的电子屏属于不动产的广告位,适用上述服务,故上述业务应该倾向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 9%。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一条第(六)项现代服务第 5 点关于租赁服务的注释: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

展示等。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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