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
按照现行的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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