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特征: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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