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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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杨志国
金句讲师、会计学硕士

高顿会计学院讲师

问题解答: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三、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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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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