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规定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超过3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再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取得可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核算实例:
[例1]企业自行对经营租入发电设备进行大修理,经核算共发生大修理支出24 000元,修理间隔期为4年。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24 000
贷:银行存款24 000
[例2]上述大修理费用按修理间隔期4年平均摊销,每月摊销5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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