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专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为一般法,二者规定不一致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应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比如《民法通则》是旧法,《民法总则》是新法,二者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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