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增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来清偿债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债务转换为资本的过程中,依据谨慎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明确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债务重组准则,债务转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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