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2、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3、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4、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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