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号公告同时补充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款: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款=(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律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各式计算进项税款: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款=票面金额/(1+9%)*9%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制范围
1、员工范围限制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2、开票信息要求限制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抵扣开始时间限制于2019年4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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