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首次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则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盈余公积。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确认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
3、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提供。
价值涵义: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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