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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