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三.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与固定资产类似,需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对应,一般没有活跃的市场,采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主要步骤】:
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
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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