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由4部分组成:
(1)票头部分
专用发票上端中间的位置印有专用发票的名称,即“xx省(市、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名称的下面,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仅限于发票联和抵扣联);左上角印专用发票代码和“开票日期”栏;右上角以省为单位编印专用发票印制顺序号。
(2)票体部分
票体是专用发票的核心部分,它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专用发票所需反映的经济交易事项的有关内容:首先是购货单位的有关情况,具体设有购货单位“名称”栏、“地址、电话”栏、“纳税人登记号”栏和“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其次是经济业务的有关情况,具体设有“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规格型号”栏、“计童单位”栏、“数量”栏、“单价”栏、“金额”栏、“税率”栏、“税额”栏以及“价税合计”栏;再次是销货单位的有关情况,设有销货单位“名称”栏、“地址、电话”栏、“纳税人登记号”栏、“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最后是“备注”栏,用以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增设了用于打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产生的密码。
(3)票尾部分
专用发票下端印有“销货单位(章)”、“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等栏。
(4)其他
在专用发票的右边,印有专用发票的联次和每一联的用途;在专用发票的左边,印有批准印制专用发票的文号、印制数量和印制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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