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委托代销商品不会减少存货。因为是“代销商品”,在收入时是不记入企业存货的,所以发出时也不记。
委托代销商品属于企业存货,因为虽然该货物不在本公司,但是其实质的所有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企业存货,因为他是别的企业委托本企业销售的,其实质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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