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且,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综上,夫妻双方在两地工作的,由于夫妻名下有房,要么选择一方在上海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要么选择一方在苏州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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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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