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与乙同居一室,某日大地震电灯熄灭,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答:甲在发生地震、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电灯熄灭,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地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于避险行为。
  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0万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2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30万元。
  (2)甲、乙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
  (3)2007年5月,甲公司财产遗失,无因管理人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10万元。2007年7月10日,甲公司财产再次遗失,无因管理人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20万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甲公司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8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费用合计为多少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多少万元?
  (3)如果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
  「解析」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0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应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的债权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此,王某的10万元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不属于共益债务。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18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为25万元。
  「解析」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债务人财产200万元先行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再清偿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乙公司可以得到清偿的金额=50×200&pide;40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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