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 页码 | 行数 | 调 整 修 订 内 容 | 1.1 | 4 | 10 | 删除“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另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 3.3 | 40 | 15 | 增加以下内容: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业务,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 4.4 | 50 | 19 | 增加以下内容: 本例属于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甲公司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80 000 000元转入“固定资产——厂房”;将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累计折旧20 000 000元转入“累计折旧——厂房”。 | 5 | 55 | 脚注 | “2014年3月19日和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本章内容未按这两个文件进行调整。” | 6.3 | 85 | 25 | 将“三、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改为“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 7.2 | 94 | 1 | 原“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改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7.2 | 94 | 7 | 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改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7.2 | 97 | 倒1行 | 原“3.73%”改为“3.59%”。 | 7.2 | 101 | 9 | 增加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7 500 原:“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56 250 贷:固定资产清理56 250” 改为:“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37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7 500” | 9 | 122 | 脚注 |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本章内容未按此文件进行调整。” | 9.1 | 125 | 3 | 删除“例如,企业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等。” | 9.1 | 126 | 8 | 在“。”前增加“,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9.2 | 146 | 表9-4 | 将第1行第3列原“10%”改为“9.05%”。 | 11 | 178 | 脚注 | “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本章内容未按此文件进行调整。” | 13.2 | 222 | 25 | 原“不能超过”改为“未超过”。 | 13.3 | 225 | 30 | 原“2X09年”改为“20 X 9年”。 | 14.2 | 258 | 24 | 原“今后,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改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16.2 | 292 | 7 | 增加“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算过程,即“47 025 000= 50 400 000+ 3 000 000×25%- 16 500 000×25%”。 | 16.3 | 299 | 7 | 原“递延所得税收益=900 000×25% = 225 000元”进行细化,改为“本例中,由于存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00 000元,确认了递延所得税收益225 000元;对于资本化的开发支出300 0000元,其计税基础为4 500 000元(3 000 000×150%),该开发支出及所形成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即存在差异,因该差异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产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不确认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递延所得税收益=900 000×25% = 225000(元)”。 | 16.3 | 299 | 31 | 将(3)中的两处“可供金融资产”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6.3 | 300 | 30 | 增加相关计算过程,即: 1 075 000=(150 000+200 000+1 050 000)-(400 000+400 000+500 000) ×25% 50 000= 600 000×25%- 100 000 100 000=400 000×25% | 18.1 | 321 | 21 | 原“表17-2”改为“表18-2”。 | 18.3 | 328 | 23 | 原“应交税费”改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0 | 344 | 脚注 |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本章内容未按此文件进行调整。” | 20.7 | 382 | 24 | 教材中的(7)与(8)互换位置。 | 20.7 | 383 | 12 | 教材中的(10)与(11)互换位置。 | 20.7 | 384 | 14 | 在(12)之前增加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000 000 该分录反映对甲办公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调整。 | 20.7 | 386 | 3 | 增加以下内容: 三是“资本公积——年初”=15 000 000(年初)+1 000 000=16 000 000(元)。 此处的1 000 000元是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的记录,在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仅有一项,即甲办公楼,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 000 000元(7 000 000-6 000 00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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