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备考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记忆的内容非常多,所以考生在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的时候,一定要多在平时闲暇时间记忆一些知识点,日积月累慢慢积累一定会变多的。这里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用的知识点,在备考的时候也可以看看。

一、代理权种类及终止情形
1.委托代理
(1)基本概念
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
(1)基本概念
指法律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概念
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适用情形
①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②出现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3)法律后果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知识,欢迎前往高顿教育官网,这里有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精品课程可以学习,更多免费题目可以练习,还能了解到更多实时更新的考试资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