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告一段落了,同学们对自己的成绩有没有一个预估呢?下面有一个9月8日第二批次经济法的真题回顾,想要报考25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可以尝试做一下。

1、2024 年 1 月 1 日,赵某与钱某协商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1 月5 日,为设立甲公司赵某与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合同购买 M 设备,约定1 月 31 日乙企业交付设备。1 月 10 日公司登记机关向甲公司颁发营业执照,1 月 22 日甲公司因经营范围调整不需要 M 设备,遂向乙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此时方得知该合同为赵某为甲公司签订的,但乙企业已完成了 M 设备的生产,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以未届合同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主张合同由赵某签订,甲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3 月 5 日,乙企业将M 设备出租给周某,周某由于操作不当造成 M 设备损坏。3 月 6 日周某将 M 设备交由甲公司维修,3 月 22 日甲公司通知周某支付维修费用,周某认为费用过高拒绝支付,甲公司遂留置 M 设备。乙企业主张 M 设备不属于周某,甲公司无权留置。
乙企业将设备出租给周某之前,向丙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遂向丙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赔付请求。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人为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乙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时未留意到该条款,丙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
4 月 10 日,乙企业由于上述纠纷及经营原因无法清偿丁公司到期债务 10 万元,乙企业合伙人孙某向丁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孙某占合伙企业 50%份额,孙某要求合伙企业同样占比 50%的合伙人李某承担 5 万元债务,李某拒绝。合伙协议约定按各自份额比例承担合伙企业亏损。孙某拟与李某签订仲裁协议,解决该纠纷。李某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以未届合同期限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甲公司以赵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是否有权留置 M 设备?
(4)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孙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 5 万元债务?
(6)李某与孙某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范围?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3)甲公司有权留置M 设备。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孙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 5 万元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李某与孙某的纠纷属于《仲裁法》范围。根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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