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二章(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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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题·判断题】(2013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相关考点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相关考点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相关考点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相关考点5】外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考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
  A.公司财务负责人
  B.公司股东
  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公司实际控制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就是说,为维持公司资本,可釆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3.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8)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题·单选题】(2001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丁不是出资人,不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相关考点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考题·多选题】(2013年)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项A大于1/10,正确)、1/3以上的董事(选项C大于1/3,正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选项D错误,设有监事会应由监事会提议,不能由监事提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该规定。
  3.股东会的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题·多选题】(2006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例题·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当股东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不能通过的有(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表决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丙与丁合计占70%的表决权,大于2/3,可以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相关考点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6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相关考点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相关考点】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选项BD属于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5.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股东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因此选项A、选项D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B正确。本题中的“丙”公司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选项C错误。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是( )。
  A.检查公司财务
  B.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C.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D.建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经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监事会的职权。选项B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法人作为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相关文件上登记的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说明实际出资人将从非公司股东身份转变为公司股东身份,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当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取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1)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相关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A正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B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考题·判断题】(2012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个股东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因为欠债,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其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甲在A公司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首先应该通知A公司及乙和丙两位股东
  B.法院可以直接拍卖甲在A公司的股份
  C.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购买甲在A公司的股份,A公司以外的丁可以购买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法院拍卖甲在A公司的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
  A.公司合并的决议
  B.公司分立的决议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连续3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却一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乙有限责任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
  C.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农业机械的生产线出售给B公司
  D.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10年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本题A选项应为5年。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题·单选题】(2013年)陈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章程拟定的下列内容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陈某一次足额缴纳
  B.陈某以货币和机器设备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50%
  C.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陈某行使股东会职权
  D.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陈某及其妻子2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聘选张某为公司经理
  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选项A正确。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选项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选项D错误。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考题·单选题】(2012年)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选项正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C选项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故B选项正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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