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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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股
  份有限公司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相关考点】股份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类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经营企业
  共同点:投资人:外方、中方
  境内——法律适用
  境外——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允许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选项A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B和选项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判断题】所有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为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那么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可能是属于禁止类或者允许类的。因此本题应当判断为错误。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注册资本数额不变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数额增加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①股权并购: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②资产并购
  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关系。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相应地作出计算可以得出ACD三项符合规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一般规定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考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2)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3)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5)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报送文件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
  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登记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6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美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特殊规定
  ≤300万﹥7/10
  300万~1000万﹥1/2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000万~3000万﹥2/5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1/3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6应为( )万美元。
  A.1000  B.1400
  C.1750  D.2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700×2.5=1750)。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2】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相关考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考题·判断题】(2005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6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⑤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题·单选题】(2009年)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该类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6权力机构
  B.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因此选项C错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相关考点】公司解散的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公司法》等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考题·简答题】(2012年)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提示】该小题涉及内容已经在2013年教材中删除。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3)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8年考题)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但是不能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①合作各方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③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考题·判断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7年考题)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须经批准的事项。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2)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③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④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4)合作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考题·单选题】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拟对企业资产抵押的事项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规则中,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0年考题)
  A.该事项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B.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D.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属于特别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⑤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1)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方可以是个人,但是中方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都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选项A不正确。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考题·判断题】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011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2)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考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1)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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