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四章(4)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4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考题)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种类。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法的概念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则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4)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签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签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在票据上签名时只能使用本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以上四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9,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2009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9,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9,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此,选项B中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因此,选项A中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选项C中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D中丁的票据权利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考题)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权。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2008年考题)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例题·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08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的限制。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续表
票据的伪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例题·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考题)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后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凡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凡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注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另外,依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2005年考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可以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考题)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三)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考题)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9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2009年考题)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因此选项A不选;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本身还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不选。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9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是( )。
A.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3年3月2日
B.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丙偷得该汇票并盗盖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C.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注明被背书人为“农行北京分行”
D.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乙被丙吸收合并,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连续。选项A背书日期前后不能衔接;选项B实质上不连续,不影响背书的连续;选项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选项D属于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例题·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经乙承兑后交给丙支付货款,丙将该汇票记载“委托收款”后背书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戊可以追索票款的对象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的原背书人(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甲)、承兑人(乙)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丁属于越权代理,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它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考题·单选题】(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质押背书。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5.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见票日为起算日期来确定的,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也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考题)
A.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C.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承兑
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承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3.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承兑生效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下列关于该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考题)
A.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人承担责任
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追索权人承担责任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承兑的效力。以上四项均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判断题】(2006年)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兑的效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格式。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汇票上有丙、丁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丙公司担保80万元,丁公司担保20万元。如果该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丙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万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选项A正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
(六)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续表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9,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②退票理由书。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的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9年考题)
A.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
B.汇票被拒绝承兑
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D.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根据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考题·简答题】(2013年)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
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作为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
①请求偿还金额。该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考题)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下列特征:(1)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2)本票无须承兑。
2.本票的种类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3.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与汇票一样,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①表明“本票”字样。这是本票文句记载事项。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这是有关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附加任何条件。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考题)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选项A错误。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即银行本票,所以选项C错误。
(三)见票付款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2008年考题)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9,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2.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有该划线标志的支票,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2009年考题)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此选项A不选;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因此选项B不选;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C应选;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D应选。
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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