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5)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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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1.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其余为物的担保。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6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连带”)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考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不正确;(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不正确;(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不正确。
  【考题·简答题】(2010年)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追加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关于丙企业保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部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既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6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6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为甲企业20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当甲企业收到货物尚未支付货款时,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企业知道甲企业破产,但乙企业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丙公司。事后得知,如果乙企业能及时申报债权,可以得到50万元的破产财产,则丙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最多为150万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债权人(乙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甲企业)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丙公司),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50万元)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1)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6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6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6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6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3年1月,甲食品厂与乙超市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丙公司为乙超市的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6担保金额,但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2013年4月30日,甲食品厂收到丙公司送来的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丙公司的保证期间是( )。
  A.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
  B.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C.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
  D.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因为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考题·综合题】2010年综合题涉及抵押合同条款,见本章。
  【考题·判断题】(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4.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二)抵押财产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例题·多选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财产中,不得用于抵押的有( )。
  A.某村民的宅基地
  B.某学校校长的专用配车
  C.某企业占用的使用权有争议的门面房
  D.某公司因诉讼被人民法院暂时监管的货物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财产。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但是校长的专用配车不属于教育设施。
  (三)抵押物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考题·综合题】2010年综合题涉及抵押物登记,见本章。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B.该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C.因为丙属于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
  D.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登记。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偿顺序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考题·多选题】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
  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偿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根据规定,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2)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考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实现。本题中,拍卖房屋得到600万元,如果甲和丙没有调换顺序,甲先得到100万元、乙的300万元可以得到全部清偿、丙得到其余200万元。甲和丙调换顺序后,丙的500万元先清偿,这样乙只能得100万元,不符合“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所以,乙的300万要保证完全清偿,丙就在乙后面受偿剩下300万,甲得不到清偿。
  (六)*6额抵押
  *6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6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6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6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1.*6额抵押的条件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6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即债权人并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6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6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2.*6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1)*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6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6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6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6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髙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6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3)抵押权人实现*6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6限额的,以*6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6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例题·单选题】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6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
  B.30万
  C.50万
  D.60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6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6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6限额的,以*6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七)动产浮动抵押
  1.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2.《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上述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以抵押向乙银行贷款后,用设立抵押的原材料生产了一批电器,并在市场上销售了一部分。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向消费者追讨在市场上购买的电器。(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浮动抵押。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题·综合题】(2010年)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
  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二)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
  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事项(一)不合法之处有:
  ①3月21日,A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A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
  ②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③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2)事项(二)不合法之处有:
  ①抵押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题中,A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②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事项(三)不合法之处有:
  ①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②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00万股(40%+10%),特别决议通过的比例是3333.33万股以上,而实际表决时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10000×31%=3100万股,低于该法定金额,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③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通过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值2亿元的30%,因此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但该事项通过的股东仅为15%(10000×15%=1500万股),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是不能通过的。
  四、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从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考题·单选题】(2013年)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动产质押。(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合同已经成立,有权主张保证债权;(2)以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从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并未交付轿车,故质权未设立,不能主张质权。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押权效力。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乙并未向甲交付钻戒,因此质权并未设立,而乙将钻戒给丙,丙取得了钻戒有权,甲不能要求返还该钻戒。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4)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6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2010年)
  A.可以转让的股权
  B.应收账款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存款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题C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2.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选项D正确。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考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2010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考题·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作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C选项表述正确。
  【考题·简答题】(2012年)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六、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考题·单选题】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还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应记载定金的交付期限、数额和明确定金性质的定金罚则等必要事项。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己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考题·判断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2011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9批100台公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9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9批电视机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批电视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未能交付,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数额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万元的建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支付了30万元。后乙公司违约,法院判决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的金额为( )。
  A.60万元
  B.50万元
  C.40万元
  D.3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定金应为20万元,多支付的10万元无需双倍返还。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此规定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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