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职称教材经济法内部核心考点五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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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3.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如娱乐业等。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税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主要有: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2)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
但是,以下情形不缴纳增值税:
(1)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2)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3)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
(4)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进出口实际上都是货物销售,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税法才单独列举。理论上说,除了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可以不适用零税率,而依正常税率征税。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销往境外的货物。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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