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解: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15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① 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② 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①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③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
  
  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可能不会成就(发生);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注: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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