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9章考点:法律行为(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8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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