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9章考点:代理(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8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不得与特任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有:(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索尼还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斯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火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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