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专利权的主体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02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专利权的主体
一项智力成果完成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者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对发明也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不申请专利。若选择申请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人、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因此,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设计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和无行为能力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发明或设计完成后,取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主要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是指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明人将其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对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8申请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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