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对比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21
总体变化: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变化详情见如下表格
新教材章节 | 2013年教材位置 | 2014年教材位置 | 变动内容 | |||||||||
页码 | 行数 | 页码 | 行数 | |||||||||
1.3 | 12 | 倒数4 | 12 | 倒数4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改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
2.2 | 37 | 倒数5 | 37 | 倒数三 | 删去“实收资本”。 | |||||||
2.2 | 37 | 倒数4 | 37 | 倒数二 | 原名称后“,”改为“。” 删掉“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
2.2 | 40 | 9 | 40 | 9 | 增加“2.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
2.2 | 40 | 9-14 | 40 | 13 | “2.”改为“3.”。 删除“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原“增加”前加“公司”。 | |||||||
2.2 | 40 | 15 | 40 | 13 | “公司”改为“或”。 | |||||||
2.2 | 40 | 17 | 40 | 15 | 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2.2 | 40 | 18-20 | 9 | 15 | 删除“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2.2 | 40 | 末行 | 40 | 倒数5 | 增加“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
2.2 | 42 | 3 | 41 | 末行 | 备案后增加“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
2.2 | 42 | 7 | 42 | 6 | 删去“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 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改为“七、年度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2.1 | 35 | 6 | 35 | 6 | 删去“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 “修订”后加逗号,将“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提前放在“修订”后。增加“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
2.3 | 43 | 6-16 | 43 | 2-5 | 原“2 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去(2)的内容。将(3)调整为(2)。 | |||||||
2.3 | 43 | 倒数5 | 43 | 19 | 删去“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
2.3 | 46 | 7 | 45 | 13 | 删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 |||||||
2.3 | 46 | 10 | 45 | 14-15 | 原“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2.3 | 47 | 倒数9 | 46 | 倒数4 | 删去“及其出资额”。 | |||||||
2.3 | 56 | 倒数3 | 56 | 6 | 删去“1.”。 | |||||||
2.4 | 59 | 14 | 58 | 22-23 | 原“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 |||||||
2.4 | 59 | 15-26 | 58 | 24-32 | 原“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木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4 | 60 | 14-19 | 59 | 20-23 | 原“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改为“《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
2.4 | 63 | 13 | 62 | 16 | 原“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改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2.4 | 63 | 14 | 62 | 17-18 | 原“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改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2.8 | 82 | 13 | 81 | 倒数第7行 | 删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 89 | 倒数2 | 89 | 倒数14 | 修订后增加“,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 |||||||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 90 | 第1行 | 89 | 倒数12 | 修订后增加“,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 |||||||
3.1 | 92 | 倒数5 | 91 | 倒数5 | 原“《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改为《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3.1 | 93 | 5 | 92 | 5-6 | 断后增加一句“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 |||||||
3.1 | 93 | 12 | 92 | 13 | 原本行最后“经营范围及方式”改为“经营范围” | |||||||
3.1 | 93 | 倒数7 | 92 | 倒数7 | 本行开头原“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改为“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3.3 | 127 | 倒数13 | 126 | 倒数14 | 本行开头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改为“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
3.3 | 128 | 倒数9 | 127 | 倒数10 | 原“继承”改为“承继” | |||||||
3.3 | 129 | 16-19 | 128 | 14 | 删除本段“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 |||||||
3.3 | 130 | 12-15 | 129 | 8 | 原“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9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改为“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 |||||||
3.3 | 133 | 19 | 132 | 13 | 原“(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何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改为“(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
3.3 | 133 | 20 | 132 | 14 | 删除本行“1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
3.3 | 134 | 9 | 133 | 2-4 | 增加一段“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法给出资证明书。” | |||||||
3.3 | 134-135 | 9-135的18 | 133 | 12 | 删除134页第9行至135页第18行的全部内容。保留例题。 | |||||||
3.3 | 134 | 16-23 | 133 | 5-11 | 原例题改为“【例3-15】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机器设备出资B.以工业产权出资C.以专利权出资D.以外币出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故ABCD均符合规定。” | |||||||
3.3 | 137 | 倒数10 | 135 | 18 | 原“彩扩、洗相”改为“彩扩洗像” | |||||||
3.3 | 140 | 5 | 137 | 倒数3 | 原本行最后“应当向已缴纳投”改为“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 | |||||||
3.3 | 143 | 倒数7 | 141 | 倒数14 | 原本行最后“由国外投资者通过外资企”改为“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5 | 倒数12 | 143 | 13 | 原“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94号发布)”改为“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94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5 | 倒数10 | 143 | 14 | 原“3.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改为“3.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5 | 倒数5 | 143 | 倒数11 | 原“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弟236号发布)”改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弟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5 | 倒数3 | 143 | 倒数9 | 原“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7号发布)”改为“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7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6 | 11 | 144 | 4 | 原“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改为“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五次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6 | 13 | 144 | 7 | 原“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改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6 | 15 | 144 | 10 | 原“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修订)”改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2001年4月12日、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6 | 倒数10 | 144 | 15 | 删除“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参考法规索引 | 146 | 倒数8 | 144 | 18 | 删除“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4.2 | 177 | 倒数11 | 175 | 倒数11、 倒数7-倒数11 | 1.删除“(包括代销或包销);” 2.原“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后增加“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
4.2 | 178 | 5 | 176 | 9 | 原“发行人应当按照”改为“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 | |||||||
4.2 | 178 | 8 | 176 | 12 | 增加“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 |||||||
4.2 | 179 | 22 | 177 | 倒数8 | 原“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改为“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 |||||||
4.2 | 179-180 | 倒数4 | 178 | 2 | 删除⑦ | |||||||
4.2 | 250 | 14 | 248 | 12 | 原“(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11日通过,2010年6月24日修订,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改为“(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3日修订引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4.2 | 250 | 18 | 248 | 16 | 原“2008年4月29日*9次修订”改为“2008年8月27日*9次修订”;“十四”改为“14” | |||||||
4.2 | 250 | 倒数9 | 248 | 倒数11 | 原“、”改为“,” | |||||||
4.2 | 250 | 倒数7 | 248 | 倒数9 | “人民银行发布”后增加“,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 |||||||
5.4 | 262 | 17 | 260 | 17 | 删除“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对抗第三人”字样 | |||||||
5.4 | 264 | 11 | 262 | 10 | 原“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后增加“互负债务” | |||||||
5.4 | 265 | 12.13 | 263 | 12 | 原“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改为“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 |||||||
5.5 | 271 | 5-7 | 269 | 4 | 删除“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字样 | |||||||
5.5 | 282 | 20 | 280 | 17 | 删除“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字样 | |||||||
5.5 | 285 | 24 | 283 | 20 | 删除“四是从权利”字样 | |||||||
5.5 | 285 | 26 | 283 | 22 | 原“此种约定不得约束第三人”,改为“此种约定不得约束善意第三人” | |||||||
5.7 | 289 | 11 | 287 | 7行 | 原“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改为“免除” | |||||||
6.1 | 323 | 20前 | 321 | 20-22 | 增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 |||||||
6.2 | 328 | 8-12 | 326 | 11 | 删除“(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
6.2 | 328 | 21 | 326 | 19行 | 删除“(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 |||||||
6.2 | 328 | 22 | 原“(12)改为(8)” | |||||||||
6.2 | 328 | 倒数9-10 | 326 | 22 | 删除“(1)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 |||||||
6.2 | 328-329 | 倒数1、1-2 | 326 | 倒数6行 | 删除“(8)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 |||||||
6.2 | 329 | 3-9 | 326 | 倒数6 | 删除“【例6-4】下列各项中……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 |||||||
6.2 | 331 | 5 | 328 | 倒数12 | 删除“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 |||||||
6.2 | 334 | 倒数15 | 331 | 末行 | 删除“(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
6.2 | 338 | 倒数7-15 | 335 | 最后一行 | 删除“(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从上海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 | |||||||
6.2 | 338 | 倒数5 | 336 | 2行 | 删除“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6.2 | 339 | 倒数6.7 | 336 | 倒数2行 | 删除“(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6.2 | 340 | 倒数3 | 338 | 2 | 原(1)中的“普通发票”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2 | 341 | 6行 | 338 | 11 | 原(5)中“普通发票”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2 | 342 | 倒数3行 | 340 | 6 | 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在此,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6.2 | 343 | 13行至15行 | 340 | 倒数7行至倒数4行 | 原“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改为“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原“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改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含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
6.2 | 343 | 20行【例6-16】 | 341 | 6行、10行、11行 | 原“运费发票”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2)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7+8*7%=19.26”改为“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埋藏.7+8*11%=19.58” 解析(3)原“应纳增值税*17%-19.26=14.74”改为“应纳增值税税额=200*17%-19.58=14.42” | |||||||
6.2 | 345 | 19行 | 343 | 1行至6行 | 增加“(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 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 |||||||
6.2 | 347 | 6行 | 344 | 倒数6行至倒数4行 | 原“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元。” 增加“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 |||||||
6.2 | 351 | 22 | 349 | 14 | 删除“(国税发[2006]156号)” 本章正文中,原教材上的类似文件名均已删除 | |||||||
6.2 | 351 | 24 | 349 | 15 | 原“专用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 |||||||
6.3 | 357 | 倒数10行 | 355 | 15-17 | 增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 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 |||||||
6.3 | 357 | 倒数3 | 355 | 22 | 增加“邮政业” | |||||||
6.3 | 357 | 倒数5 | 355 | 24 | 增加“邮政业” | |||||||
6.3 | 358 | 7行 | 356 | 2-5行 | 增加“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 |||||||
6.3 | 358 | 9行至13行 | 356 | 21-25 | 原“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改为“6.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谓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是指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其中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6.3 | 358 | 倒数10-18 | 356 | 30 | 删除“(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 |||||||
6.3 | 358 | 9-13 | 356 | 8-20 | 原“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前增加“3.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有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加“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加“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被告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
6.3 | 358 | 14行 | 356 | 26-27 | 增加“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6.3 | 358 | 14行 | 356 | 29行 | 原“4.”改为“8.” | |||||||
6.3 | 358 | 倒数8 | 356 | 倒数3 | 增加“邮政业” | |||||||
6.3 | 358 | 倒数3 | 357 | 4 | 原“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改为“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 |||||||
6.3 | 359 | 6-9 | 357 | 11 | 删除“【例6-25】”全部。 | |||||||
6.3 | 359 | 10 | 357 | 11-19 | 增加“(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 |||||||
6.3 | 359 | 10 | 357 | 20 | 原“(二)”改为“(三)” | |||||||
6.3 | 359 | 13 | 357 | 23 |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 |||||||
6.3 | 359 | 倒数9 | 358 | 2 | 原“和”改为“、”。增加“和收派服务” | |||||||
6.3 | 360 | 8 | 358 | 18-20 | 原“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改为“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
6.3 | 360 | 11 | 358 | 23 | 增加“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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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含金量比较高。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的,可以担任会计主管以上职务。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业生涯的“分水岭”,拥有中级会计职称,意味着你不再是一名普通的会计师,薪资和职位上都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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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每年可以考1次。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9日-11日。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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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没有会计经验可以考中级职称,其他学历则需要会计工作经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学历相关,不同学历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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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的工资待遇其实跟一个员工能够为公司创造多少价值来衡量的,很多企业的财务中、高层普遍需要拥有中级会计师资格,不同岗位薪资待遇自然不同,针对二线城市这三个岗位给出的薪资范围是:总账会计6000-8000,会计主管8000-10000,财务经理10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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