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能**保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1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能提供保证
【原题】计算分析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该法人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和债权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知识点:保证
答案解析:
选项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这条为什么不对呢?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C是正确的选项,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正确答案为B。
C选项: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企业的职能部门(比如保卫科)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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